十六物質納“禁毒法”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第18/2023號法律及第1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18/2023號法律,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將十五種國際列管物質納入規管,其中十二種屬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濫用該等物質會對身體造成各種危害,其餘三種是用於製造毒品的前體;將一種非國際列管物質氟胺酮納入規管,該物質主要作用於神經系統和心血管系統,有被濫用趨勢,對公共健康構成嚴重風險,且沒有公認的治療用途。 第179 / 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根據該行政長官批示,延長經第325 / 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1 / 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 / 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自二○二三年十一月廿二日起延長三年,並修改該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及委任規定。 (法務局供稿)
資料轉自: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23-11/21/content_17163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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